为鼓励教学及教学管理人员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江苏省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参照有关高校的经验,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成果的界定 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创造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成果要符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教学改革指导思想,能够彰显“做中学,做中教”的高职教育教学改革特点。 具体包括: (一)针对教育对象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在从严治学、教书育人、素质教育、培养能力、因材施教、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二)在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实训基地、师资队伍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方面取得的成果。 (三)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研究、教学手段更新、教学内容设计、实践教学改革、教学效果考核改革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四)在加强学风建设、治理教学环境、调整专业结构、教学制度改革、教学效果评估、实行科学管理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二、申报优秀教学成果的条件 (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2.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 3.具有连续3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管理、教学研究或教学辅助工作经历。 (二)申报优秀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教育思想正确,符合教育规律和高等教育发展、改革方向,对实现培养目标,提高教学质量作用较大。 2.在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建设等方面有创新和突破,成绩突出,一般经过两年以上的实践检验,在本院范围内有启发、示范作用,具有推广价值。 3.有反映本项成果的科学总结、著作、教材(含教学参考书)、论文(省级以上出版行政机关批准的公开或内部刊物发表)、音像资料等。 4.已获各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一般不再申报。 三、奖励等级与标准 (一)奖励 1.院级教学成果奖设一、二、三等奖。 2.奖励的项目数量根据申报项目的数量和质量确定。 3.评出的优秀教学成果由学校统一颁发优秀教学成果奖证书和奖金,获奖情况记入获奖者本人业务档案,并作为年度考核和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 (二)评奖标准(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1.一等奖:成果具有独创性,在教学实践和教学管理中取得突出成绩,对学校教学工作有重大促进作用。 2.二等奖:成果具有创新因素,在教学实践和教学管理中取得较突出成绩,对学校教学工作有较大促进作用。 3.三等奖:成绩较显著,对学校教学工作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四、评审程序 (一)申报 1.申请院级教学成果奖,以部门、系(部)为单位推荐。 2.申报时须填写《优秀教学成果奖申报表》,并提交反映成果水平的科学总结、著作、教材和论文及成果鉴定书等原件(或实物)。 (二)评审 1.各单位成立评审小组,负责本单位申报院优秀教学成果的初审和推荐工作。 2.由院学术委员会组成专家组负责对教学成果进行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评出院级优秀教学成果一、二、三等奖。 3.评比结果向全院张榜公布,并留有15天的争议期。凡对获奖成果有异议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者应尊重事实、有理有据,并应署名。学校有责任为提出异议的个人或部门保密。争议期限结束后,由学校办公会议批准,正式发文公布教学成果获奖项目、获奖部门与获奖人名单。 4.从获一等奖的项目中确定参评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的推荐项目。 5.院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每2年评选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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