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实行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领导,党政办、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负责人、法律顾问以及二级院系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和教师、学生代表组成。申诉委员会2/3以上成员到会,可以召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复查结论须获得2/3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作出复查决定。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地点在党政办。办公室负责处理学生申诉受理、复查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须在收到处分(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条 学生递交申诉报告时,附学校作出的处分(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等有关个人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供相关的真实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查,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做出结论的,经学校申诉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八条 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申诉的5日之内,组成3-5人复查小组,采取提取原处分(处理)决定的原始材料;对申诉人提出的事项、理由、证明材料、要求进行核实和查证;听取原处分(处理)经办人及相关领导、教师和学生的意见等方式进行复查,有必要时可聘请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九条 复查小组查清事实后,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审议,作出复查结论,需维持原处分(处理)的,由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直接作出决定。如经复查,认为做出的处理或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复查决定书》最终由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作出,送达申诉学生本人。因故确需延长作出复查结论时间的,提前告知申诉人。 第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申诉工作委员会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