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学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切实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认真贯彻国家《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区、市、县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规定,切实加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构建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快速防范体系,确保在任何一所学校发生食物中毒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能够快速获得信息,迅速开展医疗救治、事态控制、事故调查等活动,最大限度地保障全县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人员管理
1.学校监测从业人员身体状况,每天进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如实填写《新型冠状病毒检查登记表》。供餐期间,除食堂从业人员、食堂管理员外,其它人员一律不允许进入学校食堂操作间。
2.从业人员、食堂管理员在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必须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3.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戴医用口罩,每4小时更换一次。
4.不得留长指甲、戴戒指、项链等饰品加工食品,操作前洗手消毒。
5.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二)配送管理
1.配送期间学校对配送人员进行登记并进行体温监测和车辆消毒,配送员有疑似疫情症状的立即汇报当地卫生院。
2.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2.检验(检疫)证明。3.销售票据。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6.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7.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8.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三)卫生管理
1.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2.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3.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餐饮具贮存柜上应有明显标记。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4.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处理的刀、墩、盆等相关工具应分开使用,分区定位存放。
5.清洗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
6.加工操作间和就餐场所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相应数量的密闭式垃圾箱(桶),每餐后应及时对垃圾进行清运,并对垃圾箱(桶)进行有效的清洁。
(四)进货管理
2.食品及原辅料供货商须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包装上必须标识或加印(贴)“QS”标志。
3.建立食品采购登记台账。食品及原辅材料的采购实行索证索票登记制度,做到源头可控,有据可查。
4.严禁采购下列食品及食辅原料:
(1)“三无”(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产品。
(2)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3)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4)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制品、未经卫生检疫部门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五)贮存管理
1.食品贮存场所应根据贮存条件分别设置,食品和非食品库房应分开设置,并配置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等设施。
2.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摆放,不同区域应有明显标识。
3.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供应商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4.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5.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
6.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7.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六)加工管理
1.食堂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
2.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
3.加工后的熟制品、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4.学生用餐必须当餐加工,当餐食用。不得向学生提供隔餐食品、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5.建立食品留样制度,每餐样品留样量不少于125克,注明时间和责任人后,分别盛放在已消毒的餐具中,密封后冷藏,保留时间不少于48小时,以备查验。
6.食品在烹饪后至学生食用前的间隔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7.食品添加剂应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要求的范围、用量和方法使用,严禁超范围、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
8.加工结束后及时清理加工场所,做到地面无污物、残渣;及时清洗各种设备、容器和用具,做到定期消毒,归位摆放。
9.食堂从业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七)应急管理
1.学校一旦发生就餐前、中、后疫情症状,多名学生同时出现恶心、呕吐、腹泻等疑似食物中毒或食物中毒症状,立即由院长、分管院长、校医等相关人员组成事件处理小组,对有症状的学生进行观察、询问、隔离,以尽快了解出现症状的原因。
2.出现疫情情况,立即隔离有疑似疫情的学生,封存剩余食品和原料,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3.有疑似疫情的立即向当地卫生院报告,并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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