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招生工作是一项政策性、计划性、纪律性极强的工作,为了进一步加强招生工作,规范招生工作程序,完善招生管理制度,根据国家高校招生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指导思想:围绕我院制定的办学指导思想和建设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的目标,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执行招生政策,规范招生工作管理制度,坚持择优录取,进一步提高生源质量和招生工作管理水平。 第三条 招生工作要严格贯彻国家“阳光工程”政策,努力为考生及家长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真正做到让考生满意、家长满意、社会满意。
第二章 招生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院长任领导组组长,纪检和分管招生副院长任领导组副组长。招办、学工处、就指中心、后勤处、网络中心、教务处、各系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和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成立纪检监察组,招生工作社会关注度高,相关部门一定要各司其责,通力合作。其主要职责: (一)纪检检察组:负责对录取工作中招生政策、规定和招生纪律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纪舞弊事件,做好信访工作; (二)网络中心:负责保障录取期间的网络畅通与维护,为录取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三)后勤处:保障招生录取期间的安全正常用电; (四)各系:做好录取期间各招生专业的专业建设情况咨询工作; 第五条 招办为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教育部和各省教育厅招生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院招生工作实施细则及制定招生章程; (二)负责招生日常工作,制定年度招生工作安排意见; (三)科学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四)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五)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的遗留问题; (六)打印相关数据,发放录取通知书; (七)做好招生专区网页建设,负责录取信息的发布与网上咨询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招生计划由招办根据我院的总体发展规划、教学资源、专业结构及发展趋势,坚持“规模、质量、结构、效益”协调发展的原则,结合各院系及相关职能处室提出的建议与上年招生工作分析总结进行科学编制。 第七条 招办负责编制学院所有专业的招生计划,经学院批准后,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和备案。 第八条 招办按当年各省招生计划合理科学做好分专业分省的招生计划,报学院领导批准后,由招办负责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宣传与咨询 第九条 招生简章是学院招生宣传的基本章程,由招办拟定并送报学院领导审批,由省教育厅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负责全院的招生宣传工作。各系可根据需要对本系的招生专业进行宣传,但所有宣传内容和材料须经学院招办审核并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招生宣传应充分利用电视、电台、电话、报刊、杂志、网络、微信、短信等多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提高宣传质量,增强宣传效果,扩大学院影响,提升办学声誉。 第十二条 招生宣传内容和材料要准确真实,面对考生及家长的咨询要实事求是,热情服务。
第五章 招生录取 第十三条 《招生章程》由招办拟定并报学院领导批准后执行。当年制定的《招生章程》由招办按时上报各省教育厅并上传阳光高考平台及学院官网,上报及公布后的《招生章程》具有法律效应,各类专业录取规则要严格执行《招生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录取规则 (1)普通高考非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录取时执行教育部及相关省份教育厅的招生政策,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录取专业时,所有投档考生按实考分排名,根据考生填报我校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录取第二个专业志愿,或第三个专业志愿。所有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院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关专业。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2)普通高考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到所在省录取控制分数线,根据考生报考志愿,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3)对口单招考生录取规则 根据各考生的专业类别和学院的对口招生分专业招生计划数,按专业按总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 (4)提前招生录取规则 由学院组织笔试和面试,将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按招生章程规定的比例进行相加,计算总成绩,按照总成绩高低,分专业进行录取。 (5)面向社会招生 按照当年面向社会招生的文件要求由学院组织报名、现场审核、笔试及面试,将拟录取数据上报省考试院,等考试院通知最终确定录取名单。 第十五条 招办严格按当年的《招生章程》规定组织实施录取工作,负责系统确定录取名单与拟退档名单,并及时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六条 招生录取工作要依据考试院和生源省份当年颁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认真贯彻执行当年我院对外公布的招生章程; (二)严格执行省考试院下达的招生计划; (三)体检标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意见》文件要求执行。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认真贯彻执行“阳光工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十公开”、“六不准”的要求,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第十八条 招生录取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录取工作人员在招生时必须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守工作岗位,严格工作程序,规范操作; (二)保守工作秘密,不得透露工作保密范围内的招生信息; (三)招生场所实行全封闭管理,录取场所内一律不会私客、不私自查询录取情况,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招生场所。 第十九条 严格做好录取过程中的每项工作,自觉遵守招生规则和纪律,严禁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徇私舞弊,招生过程中的重要问题由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专科层次考生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招办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