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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丢损处罚规定
发布时间:2017-04-13 09:55:42  发布人:jstsg  浏览量:9843

一、过期处理决定

1、过期1天罚款0.1元。

2、还书日为节假日时,开馆后第一天还书不罚款,从第二日起计算过期。

3、应于寒、暑假归还的图书,开学后一周内还书不罚款,一周内未还书的,从开学第一天起计算过期。

4、因公出差不能按时还书者,持学院证明可免罚款。

二、图书的损坏、污损的赔偿

图书馆馆藏书刊的遗失和损坏,是学校财产的损失,也是读者利益的损失。为了进一步维护学校和广大师生的利益,特对馆藏书刊的遗失、损坏赔偿办法修订如下。

(一)馆藏书的遗失

1、读者在借书时应认真检查所借图书有无缺页、污损等现象。若发生上述情况,可交管理员加盖破损章。否则,在还书时发现有以上情况,除批评教育外,以原书价的1倍罚款。情况较严重者,按原书价的2-5倍罚款。

2、图书条形码的完好是保证图书正常流通的重要条件。如发现有丢失条形码或损坏条形码者,丢失、损坏一个条形码罚款2元。丢失、损坏一根磁条,罚款3元。

3、图书超期每册每天罚款0.10元。

4、遗失一般图书按书原价的2倍罚款,若遗失珍贵图书或现已无法购买到的书籍,处以5倍的罚款。

5、成套图书若丢失或损坏其中一本,应按整套价格的3倍赔偿(若丢失的图书是成套珍贵图书,则按整套价格的10倍赔偿) 。

6、如采用撕条形码、损坏磁条等恶劣手段偷窃图书,除报请学院给予纪律处分外,并按原书价的5倍罚款。

7、所遗失的书刊经赔偿后,经过一段时间又找到原书刊时,可将原书刊交回图书馆,原赔偿款收据经图书馆负责人签字认可后交回财务部,由财务处退回赔偿金,超期款另算。

(二)馆藏书损毁、污染书刊

损毁、污染馆藏书刊应按损污程度进行赔偿。损污严重无法继续提供公众使用的,按遗失书刊进行赔偿。

1、损毁书刊

损毁是指书刊在被利用期间出现折角、卷曲、勾画、圈点、批注、涂抹、撕裂、散页、裂脊、断封、裁割等状况。

(1)书刊出现折角、卷曲,或被勾画、圈点、批注、涂抹、撕裂,但可清除、覆盖、粘合且不影响字体和图象原状的,其损坏部分按1.00元/页进行赔偿。

(2)书刊出现散页、书脊掰裂、精装封面断裂,赔偿实际发生的修复费用。

(3)书刊出现折角、卷曲,或被勾画、圈点、批注、涂抹、撕裂,不可清除、覆盖、粘合,或虽可清除、覆盖、粘合但影响字体和图象原状的,按遗失图书进行赔偿。

(4)图书被裁割(无论是整页还是一页中的部分区域)按偷窃图书进行处理。

2、污损书刊

书刊的污损是指:书刊的任何部位被液体或固体物质(无论是否具有颜色、气味、毒性)所接触,以致出现异色、异味、发生皱褶或其它形变。

(1)图书被清洁饮用水(无色无味)浸染,但经处理干燥后未出现皱褶或变形的图书,其浸染部分按1.00元/页进行赔偿。

(2)图书被污染,但污渍、异味和皱褶变形经处理可被清除、覆盖,且不影响字体和图象原状的,其污染部分按2.00元/页进行赔偿。

(3)除前两条情况外的其它污染图书均按遗失图书进行赔偿。

3、在进行馆藏剔除处理后,按遗失图书赔偿的损污图书的所有权归赔偿人。

本办法仅适用于普通图书期刊;馆藏孤本、库存本等珍贵图书的遗失、损坏赔偿办法另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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