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公寓管理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学生公寓管理,保证学生在公寓内的人生和财务安全,维护学生在公寓内的正常学习生活秩序,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公寓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妥善管理楼内的设施、物品,创建良好的环境,对学生实施教育、管理,提供优质的服务,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二章 公寓内设施、物品管理
第三条 每幢公寓出入口处设公寓管理中心,公寓管理人员负责公寓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公寓每寝室按四至六人居住标准,配备床、写字桌、椅子。
第五条 寝室内盖被统一叠成方块形放在床一端,枕头放在另一端,床面清洁平整;床下除并列摆放整齐鞋子和衣箱外,不允许摆放和弃置其他物品。
第六条 公寓寝室内的箱子一律整齐放置在床下或顶橱内。
第七条 寝室内书本、笔墨等学习用品和毛巾、水瓶、茶杯、牙刷等生活用品按规定要求放置,保持整齐美观。
第八条 公寓寝室内学生自备的电脑应统一摆放在写字桌上。
第九条 公寓寝室内的拖把、扫帚、簸箕等卫生工具放置在阳台墙角。
第十条 夏季不用的垫被、盖被、棉衣等包裹须捆扎好,装入行李袋放置于指定的顶橱或壁橱内。
第十一条 寝室内门窗及所有物品需保持清洁,地面需保持干净、无水、无纸屑杂物、无痰迹,墙面清洁、无蛛网掉灰,墙壁上不乱贴、乱画,不允许敲钉入墙、乱挂衣物、公寓寝室的阳台、卫生间需保持卫生、整洁,允许各寝室根据个人需要和爱好进行一些不破坏墙体、不影响整洁的床头设计。
第十二条 公寓的公共区域需保持整洁,桌椅,水龙头,水箱等公共设施需妥善使用,保持清洁完好。
第三章 公寓内学生行为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应服从并配合公寓管理工作人员的管理,各公寓楼层的学生应协助管理人员做好本公寓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各寝室室长全面负责本寝室的日常管理,室长由本寝室学生轮流担任,任期一学期。
第十五条 各寝室室长应排定卫生值日表;值日生每天负责打扫地面,擦门窗,督促本室学生整理好个人内务;各公寓寝室的值日生还需每天清扫卫生间,将垃圾袋放到指定地点;每周寝室全体成员大扫除一次。
第十六条 寝室所有成员都有责任保持自己使用的家具及摆设物品的整洁卫生和整齐划一,不得在公寓内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不准将室内垃圾扫至走廊。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作息制度,按时起床、归宿、就寝、熄灯。
第十八条 保持公寓安静,严禁大声喧哗、嘻闹及打麻将、打球等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行为;在公寓楼内组织的集体活动需经学工处批准。
第十九条 严禁在公寓内成立非法组织,进行非法集会,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扰乱校园教学、管理、生活秩序的标语、大小字报。
第二十条 严禁在公寓内收藏、传播、观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或不健康的书刊、影碟、网上信息。
第二十一条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时间内,不准在公寓内打扑克、看影碟、玩电子游戏。
第二十二条 在午休时间和晚上熄灯后,无特殊情况不得使用电话;接听电话应轻声细语,以不影响他人休息为宜。
第二十三条 团结友爱,文明交往,互帮互助,不吵嘴,不打架,不酗酒,不赌博,不聚众哄闹。
第二十四条 注意公寓内物品安全,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及时将多余现金存入银行,并保管好存折,自己记好密码,不向他人透露。最后离开寝室的学生要随手关好门窗。
第二十五条 严禁学生及其他任何人员在公寓内进行促销、经商等商业活动(含网上商业活动)。
第二十六条 注意公寓内用电安全,室内无人时要切断电源,严禁私拉乱接电源和使用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热毯等大功率电器。
第二十七条 节约用水,保持厕所内用水管道畅通,严禁向洗脸盆、便器内乱扔杂物。
第二十八条 严禁在公寓内使用明火(包括点蜡烛、酒精炉、抽烟等)、焚烧纸张杂物。
第二十九条 严禁在阳台栏杆上放置凳子、哑铃等重物,严禁向窗外和阳台外抛砸各种物品、泼倒茶水等。
第三十条 除由学校、系部组织的并在公寓管理中心备案的各项参观、检查等活动以及管理中心组织的检查、维修等日常工作外,所有来访人员需在公寓管理中心登记,出示证件。来访结束后,必须到管理中心填写访问结束登记单。
第三十一条 学生熄灯后迟返寝室,一律凭本人证件登记并说明原因(因公迟返需持有关职能部门或系部出具的证明),方可进入公寓,禁止翻越公寓围墙、栏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按时回自己所在寝室就寝,严禁擅自夜不归宿。
第三十三条 学生法定休假日回家需向班长请假,并到所在公寓管理中心备案,返回后及时到所在公寓管理中心销假。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按指定房间和床位住宿,严禁私自调换房间,严禁在寝室内留宿非本室人员。
第四章 公寓管理奖惩
第三十五条 每月进行一次寝室评比,按得分由低到高分为:不达标寝室、达标寝室、文明寝室、文明示范寝室(具体评分标准另附)。凡被评为“文明寝室”以上各寝室,在获得一定物质奖励的同时,该寝室所有成员还将在学期综合测评中享受加分。凡未能达标的寝室,该寝室成员综合测评中扣分。
第三十六条 损害公寓内的公共设施、门窗以及造成他人财产、共有财产、公共财产损失的,需照价赔偿;造成共有财产、公共财产损失,寝室内责任不清的,由寝室成员共同赔偿;对有故意损坏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可依据《金山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在公寓内行为不当者,公寓管理中心有责任行使管理权,并定期报学工处;对不配合管理者,公寓管理中心需及时向所在系部反映,给予批评教育;对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可依据《金山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在公寓内行为不当者,同寝室人员有责任及时劝阻并向管理中心、系部乃至学工处汇报。知情不报的同寝室成员对该行为引发的后果负有连带责任,视情节轻重,予以综合素质测评扣分、取消本年度奖学金及一切荣誉称号的参评资格、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其中,学生党员同时给予党内批评或处分,学生干部同时免去所任职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本规定由金山学院学工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