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名称:太阳集团电子游戏(以下简称学院)。
第二条 本单位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学院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国家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等职业技术人才,不要求取得经济回报。
第四条 学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学院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教育厅。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院住所:江苏省扬中市金山路1号。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学院的举办者是:扬中绿洲新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㈠了解学院的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㈡推荐董事和监事;
㈢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院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条 学院开办资金:玖仟玖佰贰拾肆万元(人民币);出资金者:扬中绿洲新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出资金额:玖仟玖佰贰拾肆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学院的业务范围: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院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
董事会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董事的资格
㈠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㈡ 热心公益事业。
第十一条 董事的产生和罢免:
㈡ 董事会换届改选时,由本届董事会推选产生新一届董事;
㈢ 罢免、增补董事由董事会表决通过;
㈣ 董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㈠ 修改章程;
㈡ 工作计划;
㈢ 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㈣ 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㈤ 学院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㈥ 聘任或者解聘学院院长、副院长及财务负责人;
㈦ 罢免、增补董事;
㈧ 内部机构的设置;
㈨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㈩ 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
㈠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㈡ 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㈠ 章程的修改;
㈡ 学院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学院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㈡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㈢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学院的院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㈠ 主持学院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㈡ 组织实施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㈢ 拟订学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㈣ 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㈤ 提请聘任或解聘学院副院长和财务负责人;
㈥ 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学院院长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监事在举办者、学院从业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学院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学院的董事、院长及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㈠ 检查学院财务;
㈡ 对学院董事、院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㈢ 当学院董事、院长的行为损害学院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学院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㈡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㈢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㈣因犯罪被刑罚的,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㈤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㈥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㈦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
㈠开办资金;
㈡政府资助;
㈢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㈣利息;
㈤捐赠;
㈥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本单位的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除用于合理的工资薪金、福利支出外,资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增值部分不得分红。
第二十七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单位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单位应及时据实答复。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院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条 未与本学院建立劳动关系的董事和监事不得从本单位获取报酬。
第三十一条 本学院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合理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单位的财产。
第三十二条 学院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 学院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按要求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和信息公开义务。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㈠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㈡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㈢发生分立、合并的;
㈣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六条 学院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江苏省教育厅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他 清算工作的顺序:
㈠ 退还应退的服务性收费;
㈡ 支付本单位职工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㈢ 偿还本单位债务;
㈣ 处理剩余财产;
㈤ 开展清算审计;
㈥ 撰写清算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如遇民事诉讼的,由清算小组代表本单位参与民事诉讼。
第三十九条 剩余财产的处理:
(一)优先支付清算工作费用;
(二)办理税务注销、银行销户等手续,结清税款、利息;
(三)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将剩余财产捐赠给与本单位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学院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江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7年5月9日第4届第1次董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江苏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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