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为加强勤工助学的统一管理,保证勤工助学活动正常、有序地实施,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勤工助学活动岗位设置以校内为主,校内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各部门于每年9月将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及需求人数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审核;临时岗位需提前一周报校资助中心审核。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协议外的要求,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条勤工助学岗位人员的录用,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系要在已建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里推荐人选,优先考虑家庭特别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勤工助学各岗位的上岗人员由校资助中心统一安排,对于有特殊技能要求的岗位可以由用人单位推荐人选。非校资助中心安排的人员,校资助中心有权不予发放劳动酬金。
第四条各用人部门须指定一名教职工负责本部门的勤工助学活动,负责做好勤工助学人员的考勤与考核工作。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参加校内的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勤工助学申请表》经班级和用人部门审核,报校资助中心审批备案。
第六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与学校的规章制度,诚实劳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第七条学生必须以学为主,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每周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八条本规定由校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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