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学术领导,提高教育、科技水平,加强师资队伍质量建设,促进各专业的发展与相互渗透,充分发挥各方面专家在教育研究、科学研究及技术研发等方面的作用,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审议、评价和咨询机构。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为了更好地开展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履行学术委员会职责,完成各项科技工作,学术委员会在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1.对学院的教育、科技改革和创新提出建议和意见; 2.参与制定与学术有关的政策;指导全院性的学术活动,推动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 3.参与制订学院教师的学术道德规范。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事件进行仲裁,并提出处理建议; 4.研究与掌握学院教育、科学研究及技术研发现状和国内外发展动向,对学院的科研方向提出建议; 5.审议学院教育、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应用计划方案; 6.对学院重要学术问题进行评议、论证和咨询,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7.评审院内各类教育、科学研究及技术研发项目立项及结题。对申报国家、省(部)、厅(市)级科学基金、社科和教科项目的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和科技能力进行评审和推荐; 8.认定学院教育、科学研究及技术研发项目的奖励等级,评选优秀科技成果。评议和向外推荐申报奖励的各类科技研究成果。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组织机构 1.学院成立院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科研处。各系有条件的应成立学术委员会分会,并制定工作职责,在院学术委员指导下开展工作。 2.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 3.院学术委员会根据专业分类设思政、管理、人文、理工和高职教育五个评议组,指导和管理系的学术工作。 4.院学术委员会设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委员会,以加强学生学风建设,教师教风建设和科技诚信建设。 第五条 人员 1.院学术委员会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委员由院长提名,由院长办公会审定通过,每届任期三年。视工作需要及人员情况,委员每年可作个别调整,可连聘连任。 2.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聘任,学术委员会分会委员由各二级学院、系提名,报院学术委员会审定。 3.各学术委员会分会本着精干的原则组成(5—7人),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行政部门有关人员(有高级职称)参加分学术委员会。各分委员会设秘书1人,协助主任处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 评审工作 科技项目和成果的评审实行归口管理,分类评议制度。需要研究、审议、推荐、论证和鉴定的科技项目及成果,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交相应评议组初审,结果报学术委员会,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议定。 第七条 会议制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无特殊情况,议题需在会前确定,并于开会前通知全体委员。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会议,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出席人数须在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当议决事项涉及本人、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时,有关委员应回避。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一律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赞同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议决事项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各专业评议组及院(系)学术委员会分会的会议制度,参照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制度执行。 第八条 委员工作全体委员必须承担院学术委员会、评议组分配的任务,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科技信息,开展论证或审议工作,并将工作结果报告院学术委员会。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1.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工作调离且不方便继续担任委员工作的; 3.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两年未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4.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5.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权属院学术委员会,由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条 本工作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并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