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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2009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1-07 11:27:13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28267

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2009年规范教育收费
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通知

苏教监〔2009〕4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物价局、新闻出版局,各高校、中专校:
  近日,教育部等七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2009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9〕5号),对做好今年的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现转发给你们,并根据省纪委四次全会、省政府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今年全省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要意义
2008年,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继续把治理教育乱收费作为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领导,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有效遏制了教育乱收费蔓延的势头,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效。但是,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与“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与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较大差距,有的地方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重视不够,有的地方落实经费保障和惠民政策工作不到位,一些地方和学校在办学、招生、收费上仍存在不规范行为并不断引发新的举报,涉及教育收费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今年,由于宏观经济形势严竣,进一步纠正教育乱收费在内的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的任务更加艰巨。对此,我们必须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统一思想,深化认识,不断克服松懈情绪和麻痹思想,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务实的作风和更加有力的措施,扎实推进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突出工作重点
  今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工作目标是:以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市、县和教育收费规范高校活动为抓手,坚持教育公益性质,继续加大财政投入,进一步完善教育收费制度,规范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招生、收费行为,合理配置公共教育资源,推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切实从源头上减少并逐步清除滋生乱收费的动因,努力使教育乱收费举报投诉比上年明显减少,群众对教育收费的满意程度进一步提高。围绕上述目标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在认真落实和圆满完成教育部等七部门明确的五项主要任务的基础上,还要着力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
  督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财政投入责任和监管责任,确保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对贫困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等各项惠民措施在全省城乡学校得到全面落实。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单列并全额纳入县本级预算。提高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按不低于省定基准定额,足额安排学校公用经费并及时拨付到位。巩固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成果,探索建立有效控制新债的工作机制。健全和完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长效机制。不断加大扶贫助困工作力度,保障经济困难家庭、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二)加强教育收费和收支情况的监管,切实规范教育收费行为
  进一步清理教育收费政策,严格审批权限,坚决纠正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越权审批、制定教育收费政策的现象。从2009年开始,取消义务教育借读费。免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住宿费的具体办法由省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另行制订。各地各学校要严格执行省物价、教育、财政等三部门下发的《关于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要求,除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一律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坚决杜绝学校擅自立项或巧立名目的乱收费。
  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严禁在“三限”政策之外以自费、旁听、借读、转学、非计划生等名义招生乱收费。学校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学费。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严禁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重点班、提高班、兴趣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等有偿培训。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不得代办或组织学生统一购买教辅报刊、书籍等。学生保险由学生或家长自愿向保险机构投保,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代保险机构向学生收取保险费。严肃查处征订教辅资料和代办保险中收受回扣等商业贿赂的行为。
  继续完善学校收费公示制度。学校根据规定收取的费用必须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不得跨学期预收费,不得只收费不开票或多收费少开票。要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合理编制预算,规范经费使用。要结合校务公开,定期向教职工公布经费收入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建立健全学校经费收入及使用情况的经常性审计及审计公告制度。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截留、平调、挪用学校收费收入。
  (三)切实加强各级各类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服务(代办)性收费属代办性质,应遵循自愿和非盈利的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严禁学校、教育管理机构、教师在代办过程中加价牟取私利或私分回扣。学校为学生代办伙食等,不得以盈利为目的,除正常的成本开支外,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更不得巧立名目发放教师奖金福利等。对社会力量在学校举办的后勤服务,学校也应加强管理,并本着让利学生的原则,合理确定服务价格,稳定学校伙食质量。
  (四)进一步做好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
  各地要在明晰学校资产属性、办学性质和确保公共教育资源不流失的前提下,继续做好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巩固改制学校清理规范成果。对已经清理规范的改制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复核检查,严禁假清理、走过场,保证清理质量。省有关部门将在下半年对各地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情况组织检查。
  (五)大力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摆在优先发展教育、优化教育结构的重要位置,抓紧制订区域发展规划,完善中小学基本标准,切实加强薄弱学校建设,推动校长和教师定期交流,逐步缩小校际间的差异。改革高中入学考试和招生制度,使其有利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逐步解决择校乱收费问题。各地要根据教育部的统一部署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加强调查研究,研究提出本地区缓解义务教育择校现象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六)深入开展两项“创建”活动
  继续深入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和教育收费规范高校活动。今年内各县(市、区)都要努力达到规范收费示范县的要求。省辖市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创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市。同时要对已命名的示范县(市、区)实行动态管理,巩固成果,不断提高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水平。要以创建教育收费规范高校活动为抓手,继续保持高校收费的总体稳定,切实规范高校收费行为。继续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决制止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
  (七)严格禁止高中阶段学校有偿招生行为
  各地要严格执行《省教育厅关于严肃招生纪律严禁在中等学校升学录取中有偿招生的通知》,严禁任何部门、学校和个人收取或支付招生“推荐费”、“介绍费”、进行有偿推荐、有偿招生,不得委托“中介机构”和个人进行招生,确保高中阶段招生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全面落实教育收费信访投诉举报重点监控制度,加大教育乱收费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
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对教育收费信访举报实行重点监控的意见》、《江苏省教育乱收费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大查纠力度,不断降低信访投诉举报量。对截留、挪用、挤占、平调教育经费和学校收费,办“校中校”、“校中班”或搞“一校两制”,违规出台收费文件、面向学校的乱罚款、各种摊派以及其他各种乱收费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典型案件进行内部通报和公开曝光。及时办理群众信访举报,努力做到调查、处理、清退“三到位”。今年,省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办公室将进一步完善教育收费信访举报重点监控办法,既要对信访量,更要对信访问题解决程度进行考核,继续加大对省辖市的考核和督办力度,大力推进教育乱收费重点地区的工作开展,促进信访举报问题及时有效解决。
  四、齐抓共管,狠抓督查,确保治理工作取得新的明显成效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对治理工作的领导,不断加深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特点和规律的认识,加强深层次问题研究,用改革的思路和办法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各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继续把治理教育乱收费作为教育重点工作之一,全面落实治理工作责任制,坚决防止并及时纠正一切乱收费行为。要加强对教育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教育,增强职业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筑牢思想防线,努力使规范办学、规范招生、规范收费成为学校的自觉行动。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联席会议今年将重点督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落实情况、规范教育收费工作部署和开展情况、各级各类学校招生收费情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的后续工作情况等。通过监督检查,推动治理教育乱收费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附件:《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9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略)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政府纠风办 江苏省监察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审计厅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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