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教财〔2009〕60 号 苏财教〔2009〕173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各有关市、县(市)教育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09年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预算的通知》精神(财教〔2009〕243号),按照《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暂行)》(苏财教[2007]135号)、《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苏财教[2007]137号)和《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苏财教[2007]136号)要求,现将2009学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指标下达给你们,其中国家奖学金 人,经费 万元,国家励志奖学金 人,经费 万元,国家助学金 人,经费 万元,相应增列各省属高校、省教育厅2009年“高等教育—助学金”或“高等职业教育—助学金”预算支出指标。下达给市、县属高校和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直接列省教育厅本级支出,由省教育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统一转拨相关学校。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奖励和资助范围为全省地方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包括民办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下达给公办普通高等学校的奖助学金指标中包括其尚未独立的民办二级学院学生应享受的奖励、资助指标,各相关公办高等学校要统筹安排使用奖学金、助学金指标,确保民办二级学院学生也能得到奖励和资助。 二、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成人高校普通班学生、五年制高职四、五年级学生,以下简称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上述高校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上述高校一年级以上(含一年级)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在评审奖学金、助学金资助对象时要适当向国家最需要的农林水地矿油核及师范专业学生倾斜。 三、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同一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可兼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但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四、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可由各高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分1000、2000、3000元三档发放,但资助人数和发放金额应与省下达的指标相一致。 五、各高校要按照苏财教[2007]135号、苏财教[2007]137、苏财教[2007]136号以及《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教财[2007]38号、苏财教[2007]108号)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完善本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让全校师生详细了解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各项政策、评选条件和程序,自觉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要严格对照评选条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认真组织好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到切实资助。 六、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须先按规定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须按规定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3)。院系对申请学生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学校要将审定通过后的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各校须于10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加盖学校公章后连同电子表格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表式见附件5、6),同时报送初步评审的每位学生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本校国家奖学金评审情况报告(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名额分配、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对各高校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审核汇总后国家奖学金将于11月10日报教育部和财政部审批。待教育部、财政部审批同意后,省教育厅、财政厅将及时将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批复各高校,并下拨奖学金经费。 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须认真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4)报所在院(系)。各院(系)要按照学校分配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根据申报学生的家庭经济、思想品德、学习生活、遵守校纪校规等情况组织评审,确定拟资助对象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各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对院(系)上报的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档次进行认真审核,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正式确定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档次。各高校要认真填报《2009年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情况汇总表》(见附件7),加盖学校公章后连同电子表格(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另需提供学校开户银行、账号、户名)于10月30日前报省教育厅备案。上报材料要求:附件2和《奖助学金评审情况报告》一式两份,附件3一份,附件5、6、7(含电子档)各一份。材料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1703房间。联系人:张健、田素珍;电话:025-83335711、83335173;E-mail:zxzx1710@163.com或jytcwc@ec.js.edu.cn。 八、各高校接到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批复及相关经费后,要严格按照批复名单及时将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将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各高校应在收到省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后10个工作日内发放。国家助学金由高校按学年分月直接发给学生,或由高校直接按学年分月打入学生伙食卡。 九、各高校要切实加强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的领导。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学校资助管理机构,配备专人,统筹管理学生资助工作。要按照苏政发[2007]94号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6%的经费用于建立奖助学金,并加强奖助学金经费的使用管理,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各高校要认真指导学生合理使用奖助学金,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正确面对困难,自强自立,勤奋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用优异的成绩回报社会。
附件: 1.2009年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奖励、资助名额指标分配表(分校下达) 2.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学年) 3.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学年) 4.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学年) 5.2009年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审核名单汇总表 6.2009年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审核名单汇总表 7.2009年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情况汇总表 (以上表格请到省教育厅网站www.ec.js.edu.cn “公众参与”栏目下“网上下载”中下载)
二 ○ ○ 九 年 十 月 二 十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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