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秩序,严肃处理考试作弊行为,规范考试作弊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凡参加校内或校外的各种考试,有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根据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考试,是指各种形式的考核,包括考试和考查(期中、期末、补考、缓考、技能鉴定、等级证书、资格证书等考核)。 第三条 有以下违反考试纪律行为之一者,认定考试违纪。给予警告处分。 1.学生进入考场后,不听从监考教师安排或不按指定位置就座,监考教师给予劝诫仍不服从的。 2.开考后,考试规定不能携带的物品,如书籍、笔记本、复习资料及手机等通讯工具不按考场指定位置存放的(按规定可带计算器的课程除外)。 3.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的。 4.在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仍不交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或请人代交卷、代他人交卷的。 5.在考场内外大声喧哗、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影响考场秩序的。 6.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作弊未遂的。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其作弊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取消补考资格。 1.发现在应考的课桌、文具、考生本人的身体、衣服等处夹带或书写有与考试课程相关内容的。 2.偷看夹带资料的。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与考试有关内容的。 4.抢夺、巧取他人的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在评卷中被认定为试卷雷同的。 6.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外的。 7.传递、接收纸条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的。 8.利用电子、通讯工具作弊的。 9.盗窃课程考试试卷的。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盗窃课程考试试卷后予以传播的。 2.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的。 3.考试违纪、作弊被发现后无理取闹,严重扰乱考场秩序的。 4.在校期间累计两次考试作弊的。 5.其他被认定为作弊情节严重的。 第六条 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程序。 1.学生考试时违纪作弊被当场发现或教师阅卷时发现的,由巡考人员、监考人员或阅卷教师判定,系(部)认定,教务处核准。 2.被举报作弊者,由教务处会同有关系(部)开展调查和认定。 第七条 考试作弊的处理程序。 1.对考试作弊的学生,监考人员应终止其考试,收回其试卷,并在试卷上注明作弊,令其退出考场。 2.监考人员将违纪、作弊者的姓名、班级、学号、违纪作弊等情况在《考场记录表》中如实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 3.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于当日将《考场记录表》、违反考试纪律的考试试卷和相关证据,送交教务处处理。 4.教务处对学生违纪或作弊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根据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并于两个工作日内报学工处审核。 5.学工处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分别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报主管院长批准。如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行文备案,并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条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学生纪律处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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