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规范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增强学生职业能力,促进毕业生顺利就业,根据教育部“教高〔2006〕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学生顶岗实习是完成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环节,必须保证每个学生的顶岗实习时间不少于半年。各专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三年制高职一般安排在第六学期或从第五学期11月份开始顶岗实习。 第二条 根据不同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方案要求,选择与专业核心能力相关的实习单位,落实学生顶岗实习岗位。原则上做到专业与岗位对口,并尽可能按照专业岗位群的技术能力要求进行交叉换岗、轮流顶岗。 第三条 因岗位特殊无法安排顶岗实习的专业,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发虚拟工厂、虚拟车间、虚拟工艺、虚拟实验,完成顶岗实习的技能训练任务,同时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相关岗位的生产实践,培养学生认知社会和协同工作的能力。 第四条 积极创造条件,主动服务社会。充分利用国家优惠政策和学校特有优势,建立校企合作双赢的长效机制。以培养学生职业能力为目标,创新合作形式,调动企业参与人才培养的积极性,吸引行业企业接纳学生顶岗实习。 第五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等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实习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 第六条 学校不断加大学生顶岗实习管理的经费投入,保障顶岗实习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 实行对顶岗实习学生的双重管理、双重考核。按照教学管理要求,管理顶岗实习学生,考核实习效果。同时,协调企业按照实习员工的标准对学生进行管理考核,并支付合理的劳动报酬。
二、学生顶岗实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生顶岗实习实行院系两级管理,分别由院系两级学生顶岗实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成员包括招生就业办、教务处及各系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办,由招生就业办公室主任任主任。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学生顶岗实习工作规划及年度工作任务安排。 (二)负责制定和完善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并检查落实情况。 (三)负责学生顶岗实习的宏观协调和组织管理,督导各系任务的落实。 (四)负责全校性招聘会的组织协调工作,安排落实相关工作任务,保证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全校性招聘会。 (五)负责校企合作的宏观协调管理,构建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的长效运行机制。 (六)负责对各系校企合作、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的汇集及工作成效的检查考核。 第十条 各系学生顶岗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由各系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各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与行业企业的校企合作,确保每个学生能够顶岗实习和顺利就业。 (二)负责与行业企业签订顶岗实习协议,保障顶岗实习效果和学生合法权益。 (三)负责学生顶岗实习的宣传动员工作,编制与学生顶岗实习有关的工作规划、实习计划、实施方案、实习手册等。 (四)负责学生顶岗实习过程的监督管理和跟踪考核,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协调解决实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五)负责学生顶岗实习的成绩考核,对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的总结。 (六)负责学生顶岗实习材料的归档工作。包括:顶岗实习协议、顶岗实习计划、顶岗实习工作总结、学生顶岗实习报告和顶岗实习成绩、顶岗实习巡回检查记录等。 (七)完成学校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任务。
三、学生顶岗实习指导教师和学生职责 第十一条 根据学生顶岗实习指导和管理工作需要,各系选派优秀教师从事学生顶岗实习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在同一单位实习人数较多时,须安排专职教师进行现场指导;对分散顶岗实习的学生,应安排教师进行巡回指导。学校指导教师的职责是: (一)负责与企业指导教师协商制定实习计划,组织实习学生签订《顶岗实习协议》、《顶岗实习安全承诺书》,进行顶岗实习前的职业规范、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教育。 (二)协助企业指导教师对学生进行业务指导和组织管理,每周至少一次与企业指导教师、学生进行沟通、交流,掌握学生的思想和工作动态,帮助学生解决顶岗实习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系顶岗实习指导小组通报学生实习情况,并做好指导记录。 (三)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报告并做好学生实习报告的检查、批改、评价工作,做好学生顶岗工作鉴定,填写学生《顶岗实习考核表》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根据学生顶岗实习工作需要,各系负责聘请实习企业单位技术骨干、能工巧匠为兼职指导教师。学校指导教师要与实习单位密切合作,协调企业指导教师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生每天顶岗实习时间不超过8小时。 (二)协助做好学生的职业素质教育和安全生产教育,避免学生实习期间的意外伤害。关心爱护实习学生,帮助解决实习中存在的实际困难。 (三)负责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工作考勤、业务考核和实习鉴定等工作。 第十三条 顶岗实习期间学生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学生,又是企业的见习员工,接受学校和企业的双重管理。顶岗实习学生的职责是: (一)服从企业和学校对顶岗实习的安排和管理,遵守学校和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尊重企业各级领导、实习指导教师和其他员工。按时作息,不迟到,不早退,不误工,不做损人利己、有损企业形象和学校声誉的事情。 (二)按照顶岗实习计划、工作任务和岗位特点,安排好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发扬艰苦朴素的工作作风和谦虚好学的精神,培养独立工作能力,刻苦锻炼和提高自己的业务技能,按时按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实习学生必须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注意交通、财物、饮食卫生及人身安全,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切实做好自身安全工作。 (四)认真填写实习工作记录,撰写规范的实习报告,保证顺利完成学业。
四、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四条 每年10月底前,各系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制订顶岗实习工作计划、实施方案,明确学生顶岗实习的目的、任务和要求,并编制学生顶岗实习手册,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学生顶岗实习离校前,以系为单位进行实习动员,宣布实习安排,严格实习纪律,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同时以班级为单位进行不少于1天的实习专题教育,明确实习目的、要求,进行职业道德、法规法纪、安全意识教育,宣布实习纪律、实习安排和实习单位,组织学生撰写顶岗实习自律保证书等。 第十六条 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各系必须安排教师对顶岗实习学生进行跟踪指导和管理。同一单位顶岗实习学生超过20人的,应派1名教师专职蹲点指导和管理。分散实习每20名学生安排1名教师兼职跟踪指导和管理,并保持与企业指导教师和实习学生的经常联系。 第十七条 已经安排实习单位的学生,必须按计划进行实习。因特殊情况要求调整实习单位的,须向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写出申请,并报所属系审批。 第十八条 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各系要安排专人对实习工作进行巡回检查,及时了解实习情况,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检查内容记录。 第十九条 自主联系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家长签署书面意见后,报所在系审批。学校批准在自己联系的单位进行实习的学生,必须接受学校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顶岗实习期满,学校统一安排学生返校。由各系组织对学生实习成绩的考核或鉴定工作。
五、学生顶岗实习的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条 建立学校与企业相结合的顶岗实习质量监督与考核机制,共同评定学生顶岗实习成绩。在成绩评价中要将实习学生的技能水平、职业道德、职业素养、劳动态度、劳动纪律等内容,以及实习过程中独立或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技术改革和创新成果等作为重要考核指标。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学生不予毕业。 第二十一条 根据高职教育顶岗实习“实践、运用、就业”三位一体的特点,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成绩考核,包括顶岗实习工作成绩和理论运用综合能力成绩。 (一)顶岗实习工作成绩,主要考核考勤情况、职业道德与职业素养、专业操作技能、实习工作态度、执行制度与遵守纪律情况等五个方面的表现,满分为100,其中企业考核评价占70%,各系考核占30%。 (二)理论运用综合能力成绩,主要考核学生的职业素质、职业技能和职业创新等方面的综合能力水平。考核形式包括毕业设计(论文)、综合实习报告、职业能力水平鉴定(或职业资格证书)等。各系可根据各专业特点自行确定,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顶岗实习工作成绩和理论运用综合能力成绩考核均实行等级制,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学生考核合格的获得相应学分。考核不合格的延期颁发毕业证书,其中1项不合格延期半年颁发毕业证书,有2项不合格的延期一年颁发毕业证书。
六、奖励与惩处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院系两级管理的有关考核标准,对各系落实学生顶岗实习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通过中介机构安排学生实习,安排学生从事没有安全保障的实习,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的,立即责令整改。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学校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系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当事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 由于管理教育不到位,学生参与赌博、传销等非法活动,没有及时发现、报告和妥善处置的,追究学校指导教师和相关负责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生顶岗实习的劳动报酬由实习单位直接发给学生。擅自代发以及扣发或拖欠实习单位向实习学生支付的实习报酬,按照学校有关经济纪律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和经济处罚。
七、学生顶岗实习基地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系应逐步建立基础稳固、长久合作的校外实习基地。正式签订校企合作协议并连续两年吸收一定数量的顶岗实习学生的单位,经学校领导小组审定,可挂实习基地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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