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双证书”制度,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校实行“双证书”制度,是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对学生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要求学生毕业时能同时获得学历证书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技能证书。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考核成绩合格并修满规定的学分,同时取得本专业对应岗位的职业资格证书方可毕业。 第三条 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是学生求职、任职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毕业生的主要依据。职业资格证书的范围包括劳动部门的职业资格证书系列,人事部门和其他部委以及行业和企业的资格证书。 第四条 各系要根据各专业在职业岗位群或岗位中的定位,在制订教学计划时确定符合职业岗位需要的职业资格证书考核项目。教学计划未做出规定的其他职业资格证书,原则上不得作为“双证书”依据。 第五条 由于经济发展、技术进步或地方、行业特色,一些还没有对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行业特许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可参考社会公认或国际通行的“职业技能证书”,或本地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相应证书,作为“双证书”取证的依据。 第六条 各系要依照国家职业分类标准调整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把职业资格证书课程纳入教学计划与课程体系之中,将考试大纲与专业课程标准相衔接,改进人才培养方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学生技能训练。 第七条 加强推行“双证书”制度宣传工作。各部门应协调配合,各负其责,做好推行“双证书”制度宣传工作,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职业技能训练,适应接受更大范围人才市场的选择。 第八条 学校相关部门和教学单位在推行“双证书”制度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教务处是学校推行“双证书”制度的统管部门,负责制定年度职业资格证书考核教学计划和培训、考务安排。将获取职业资格证书与发放毕业证书挂钩,严格审核毕业生的毕业条件。 (二)实训中心,在教务处统一规划下,按照劳动部门列出的职业工种,结合相关专业的需要,组织开展对应工种的技能训练和实训考核,进行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的认定。 (二)各系要认真落实各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的前期准备工作。负责为学生提供鉴定岗位和工种、具备的知识和技能、可参考的资料目录等基本信息,以利于学生在早期的学习过程中更明确学习目标和考证的选择。宣传工作可以放在专业教育和考证前进行,使学生较为详细地了解“双证书”的内容、训练和考证的程序。 (三)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组织“双证书”培训及考务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为规范收费管理,我院职业技能鉴定和资格考试的收费标准必须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加重学生的负担。职业资格证书考前培训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各实施单位据实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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