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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0-11 20:30:35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8788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各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会计法》、《江苏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其他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二、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统一领导”即是院长直接负责,财务处对全校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分级管理”就是明确校内各级各单位权责关系,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原则,合理划分财权。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就是要实现“财力集中、财权下放”的管理目标,做到宏观控制,微观搞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主要措施,就是切实建立“收支两条线”的核算体制;健全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完善财务监督机制;严肃财经纪律。

第五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逐步完善各个层次的各级经济责任体系。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按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和校领导提供财务报表。

三、经费预算管理

第六条  学校经费预算是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结合财力可能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校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七条  预算编制原则。学校编制预算必须坚持“收支两条线”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原则,逐步实行预算定额管理。

第八条  预算编制方法。学校经费预算根据财力可能参照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结合学校事业发展需要进行编制。在编制时要区别情况,制定各项经费的预算定额,使学校经费预算有据可依,防止预算编制的随意性,做到预算安排公正、合理,切合实际。各部门的创收收入及支出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预算,其收入纳入学校收入预算,支出部分根据使用比例分别列入学校和创收部门的支出预算项目。

第九条  预算编制及审批程序。经费预算由财务处根据各单位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最高财务决策机构批准后执行。同时学校将预算方案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  预算调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果学校收入增加,财务处应及时调整收入预算,但在相应增加支出预算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审批后执行。

四、收入及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它收入等。

第十二条  各项收入在入帐时必须按照资金来源性质及会计科目核算范围记入有关科目。

第十三条  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的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任何部门不得私设“小金库”和“帐外帐”。对各单位创收取得的事业收入学校要制定收入分配管理办法,具体规定部门与学校的使用比例。

第十四条  支出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五条  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现行的财务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必须按照支出用途列入有关支出科目,确保各项支出的真实、合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支出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对校内各单位包干使用的经费和核定定额的费用,其包干基数和定额标准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

第十七条  学校对上级有关部门安排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以及学校自行安排的大额费用,应当按照要求制定专门管理办法,并定期检查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部门应向财务处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五、资产及专用基金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资产主要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十九条  对于流动资产管理,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保证各项资金的安全;应当制定各项“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办法,对各项“应收及暂付款”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二十条  学校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设备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由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出、入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国家规定的大额设备的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一般转入修购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和维修。

第二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等。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其转让所发生的费用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对校办产业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对其他单位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

第二十四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使用范围严格按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确保各项基金足额提取,专款专用。

六、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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