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根据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并按《入学须知》规定的日期和要求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要在规定的报到日期之前向学校提出延期入学书面申请,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本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招生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各系组织查阅本系学生档案,进行入学资格复查,院卫生室组织健康复查。经复查合格的,准予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各系书面报教务处,由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院医务室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校医务室签署意见,报教务处,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医疗。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由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并在一周内由所在系统一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各系在注册的同时,报交教务处本系学生注册情况统计表一份。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国家规定交纳教育培养费,并凭交费收据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相关手续,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学校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 学生入学后,按入学年份及所学专业编排学号。每名学生的学号是唯一的,无论学生在校期间有何学籍变动,学号不得改动。
第二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由各系汇总后报送教务处存档,同时,各系存留一份,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1.考试课成绩按百分制记。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参考平时成绩。一般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 2.考查课成绩的评定。一般以理论教学为主的考查课统一进行期末考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以实践教学为主的考查课由任课教师确定考核方式,经所在系部同意,在期末考试前一次课进行考核,成绩评定按五级制,即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59分及以下)。 3.实践性教学环节成绩评定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 第八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可限期重修。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 公共选修课不组织统一考试,成绩按及格、不及格评定。 第十条 考核课程门数的计算。 1.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都按一门课程计。 2.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教学环节,如需单独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 第十一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实训等都应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事先应请假。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课程考核前,应当由任课教师进行考核资格审查。凡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或缺交作业超过应交作业次数或数量的三分之一者,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考核的资格。被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由任课教师报学生所在系、部批准后,于考核前向学生公布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违纪、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对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的,按照《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对请人代考或为他人替考者、合谋作弊情节严重者以及入校以来累计两次作弊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方面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升级与留、降级 第十五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十六条 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跳级,进行考核后,经学校批准,允许跳级。 第十七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学校的规定进行补考。经补考后,学年累计仍有五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予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第十八条 高职高专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允许留、降级一次。 第十九条 留、降级学生课程的选免修。 学生留、降级前成绩考核合格的课程,经系批准,教务处备案,可以免修,对未批准免修的课程,必须严格按照新的课程重修。 第二十条 选免修课程原则。 1.免修:考试课成绩必须75分以上(含75分);考查课成绩必须60分以上(含60分);课程内容和学时有差异的(一般不超过4学时),须经现任教师审核,并签署是否免修意见;劳动课及实训课不允许免修。 2.选修:学生若学有余力,可以学习部分后续课程,但一般一学期选修课程以不超过四门为原则;选修的考试课成绩必须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考查课成绩必须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成绩方可记入学生学籍档案,达不到60分以上者不允许参加补考。 第二十一条 选免修程序。 1.留级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即可生效。 2.选、免修课程确定后,由系向任课教师、学生发放通知。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转学: 1.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以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或其他高等学校有关专业学习者。 2.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以下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学生申请,并填写转专业申请书,一式两份(因疾病或生理缺陷转专业的,须附医院证明)。所在系审查并签署意见,拟转入专业考核同意,经教务处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 2.转入其他学校者,须学生本人申请,所在系审查同意,附拟转入学校有关证明材料报教务处批准,对转入外校的学生,我院已收取的各项费用,概不退还。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本院者,经教务处审查有关转学材料,由学校向省教育厅申请。转学的具体手续,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 3.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五章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原则上以一年为期。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必须由所在系审查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因病休学者,应回家疗养,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需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所在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停学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学校对学生休、停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负任何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应按规定向学校申请复学。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校卫生室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2.学生在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如有违法违纪行为者,不得复学。 第二十九条 在校期间应征入伍的学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一学期有五门(含五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经补考后,仍有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2.第二次留、降级者。 3.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复学时经学校复查不符合复学条件者。 4.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5.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病等严重疾病不适于继续学习者。 6.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7.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8.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9.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的。 退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家长签字、所在系同意,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审批,到学校各部门办理有关离校手续。 因成绩不合格退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允许跟班试读一年。试读期间成绩全部合格者,可保留学籍。 第三十一条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负责报送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经诊断为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含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则取消学籍,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4.因成绩不合格退学,其学费按学期结算(不满一学期的按一学期计算)。对违纪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已收取的各项费用概不退还。 5.开除学籍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两天内办理离校手续,无故逾期不办理者,由学校取消学籍,并由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重修 第三十四条 凡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及学校规定的相关证书考核不及格者,均应参加补考或重修。 第三十五条 课程补考在下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补考不及格达到留、降级要求者,则按留、降级规定处理;不符合留、降级要求者,则需参加毕业前补考或重修。 第三十六条 重修由各系负责组织,采用跟班听课或集中培训两种形式,一般在毕业学期进行,成绩一律以60分或及格计。成绩报送办法与其他课程相同。 第三十七条 相关证书考核不合格者均应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中培训,并经考核取得相应的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重修需要重复利用教育资源,应根据教育成本收取一定教育补偿费。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政治态度、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四十条 学生修业期满,思想品德良好,身体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考核合格,并取得一定的专业技能证书,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毕业时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仍有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可在结业离校后的一年内,向学校申请重修,经考核合格,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生申请,学校可以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江苏省教育厅注册,并由江苏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四条 毕(结、肄)业证遗失不予补发,经学校查证属实者,学校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需学历证明书的可以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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