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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习成绩考核与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3-24 09:04:45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量:36337

为规范学生学习成绩考核,加强学生学习成绩考核管理,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行院系两级管理和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学习成绩考核范围,包括培养方案内课程考核、社会能力项目考核、综合实训项目考核、校外顶岗实习考核等四个方面的考核内容。

第二条  学生学习成绩考核,实行百分制或等级制记绩。实行百分制考核的项目,考核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实行等级制考核的项目,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或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三条  在学生学习成绩考核范围内,考核合格的项目均赋予一定的学分。学生毕业时,必须达到本专业规定的总学分和限定项目学分要求。

第四条  学生学习成绩考核管理,实行院系两级分工负责制。

第二章  学生考核的管理

第五条  在分管院长领导下,教务处负责学生学习成绩考核数据统计和宏观管理。主要职责是:

1.制定、完善学生学习成绩考核规范和相关管理制度,并检查督导落实。

2.统一安排考试时间,巡视监督考试过程,检查抽查学生考试考核成绩。

3.统一组织全院公共课考试安排,督导协调各系部的考核考试工作。

4.研究、提出在考试中违纪人员的处理意见,处理考试作弊学生。

5.负责学生考试考核成绩统计并定期公布,组织处理学生补考及学籍管理有关问题。

第六条  在教务处的统一协调下,各系部负责学生学习成绩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1.设计制定各专业学生成绩考核范围内的课程或项目的考核形式,以及变更考核形式的审定。

2.组织开展考前动员,并进行诚信考试教育。

3.按照学校统一规定的时间,负责本系各专业课程考核的考试安排和考场管理,保证学生成绩考核工作井然有序。

4.按照学校《考试管理工作规范》要求,审核试卷出题、印制、阅卷、分装和保管等工作。

5.完善考核管理,审查学生考核成绩,保证考核内容与培养目标的统一性,以及学生考核成绩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6.对考试违纪学生和学籍变更学生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三章  考核范围与考核形式

第七条  学生培养方案内课程的考核范围,包括基础学习领域、专业学习领域和拓展课程的考核。考核形式如下:

1.考试。一般采取闭卷考试,时间为100分钟。内容覆盖本门课程的全部内容。进行过期中考试的,期末考试的重点可适当调整。课程中设有实践环节考核的,考试的重点可侧重于理论部分。

2.考查。可采取闭卷或开卷考试,采取闭卷考查的,可比照上述考试形式进行考查。采取开卷考查的,考查的重点是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

3.鉴定。纯技能性课程或课程中设计的技能教学环节,可按照教学设计标准对学生的实际能力进行鉴定。纯技能性课程主要按照能力水平确定成绩,课程中的技能鉴定成绩,可按比例计入课程成绩。

4.评价。即学生平时学习表现评价。主要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学习态度、考勤、作业、实验、阶段性测验等情况进行评定,可按比例计入课程成绩。

第八条  学生综合能力考核范围,包括社会能力项目、综合实训项目和校外顶岗实习的考核。考核形式如下:

1.以证代考。学生社会能力考核项目中的公共基础能力(如外语、计算机)和专业岗位能力(如职业资格证)等,实行以证代考方式确定项目成绩。

2.成果鉴定。学生综合实训项目考核,按照教学设计标准对学生实训的工作成果进行鉴定,以鉴定结果确定项目成绩。

3.企业评价。学生校外顶岗实习考核,主要根据经指导教师核实的企业真实评价确定成绩。

4.积分测评。学生素质修养考核,实行日常积分与年终测评相结合的考核形式。


第四章  计分比例与考核记绩

第九条  学生学习课程考核,一般采取百分制记。构成比例如下:

1.考试课。平时成绩占30%,课程实践占20%左右,期末考试占50%左右。各门考试课程的具体比例可根据课程特点,在该门课程的课程标准中确定。

2.考查课。平时成绩占30%,课程实践占20%左右,期末考试占50%左右。各门考查课程的具体比例可根据课程特点,在该门课程的《课程标准》中确定。

3.技能课。平时成绩占30%,其余70%按照学期教学项目的鉴定成绩及合理构成比例确定。

第十条  学生综合能力考核,实行等级制记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或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1.社会能力项目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以证代考项目取得高一级证书的为优秀。学生素质项目学年内综合项目加分满5分的直接确定为优秀,每学年内综合项目扣分满5分的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2.综合实训项目和校外顶岗实习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凡被实习单位直接录用的学生,其顶岗实习成绩确定为优秀。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在学生考核结束后的三日内,完成学生成绩的网络系统登录工作,并将学生成绩登记表提报学生所在系审查备案。

第十二条  学生考核成绩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若确系任课教师失误造成学生成绩差错的,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系部主任核查同意后,报教务处审定修改。


第五章  参考资格与违纪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课程或项目考核,应首先取得参考资格。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参考资格:

1.未办理注册手续,且未办理相关申批手续的。

2.累计旷课超过本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的。

3.缺交作业数量超过应交作业数量三分之一的。

4.学生综合能力实训项目缺勤超过二分之一的。

5.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的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拟取消参加考核资格的学生,由系部指定专人约请学生面谈,核实有关情况。确认后由系部主任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被取消参加考核资格的学生,该课程或项目考核成绩计零分。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所在系主任批准和教务处审查备案,可参加下一级相同课程或项目的重修。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缺考的学生,该课程或项目考核成绩计零分。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所在系主任批准和教务处审查备案,可在毕业前参加一次补考,补考成绩合格以上的按合格记绩。

第十七条  学生违反考场规则,考试违纪或作弊的,该课程或项目考核成绩计零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在校期间表现优秀的,经所在系主任批准和教务处审查备案,可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成绩合格以上的按合格记绩。


第六章  成绩归档与学分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学习成绩档案,包括培养方案内课程考核、社会能力项目考核、综合实训项目考核、校外顶岗实习考核等四个方面的全部学习成绩和学分。

第十九条  培养方案内课程主要按百分制考核,按实际考试考查分数记录学生学习成绩档案,由任课教师登录学生成绩,由各系归档。

第二十条  综合实训项目按等级制考核,按评定的等级记录学生学习成绩档案,由考核项目负责人登录学生成绩,由各系归档。

第二十一条  以证代考项目,由班主任负责收集登记,并保留复印件。经所在系审核后登录学生成绩,由各系归档。

第二十二条  学生素质考核项目,由班主任负责收集整理日常加减分资料,并组织期末测评。考核成绩经所在系审查后登录学生成绩,由各系归档。

第二十三条  校外顶岗实习项目,有指导教师收集考核资料并核实,考核成绩经所在系审查后登录学生成绩,由各系归档。

第二十四条  培养方案内课程考核合格,按照学校学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赋予学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综合能力考核,按照项目和等级赋予学分。具体办法由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确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考核成绩有异议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系主任同意后可以进行查卷。查卷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教师在场,复查结果各系备案。

第二十七条  毕业生学习成绩册,应包含学生成绩档案记录的全部内容,由教务处负责整理提供,并提供往届毕业生的成绩查询服务。


第七章  缓考、补考与重修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病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不能按期参加课程或项目考核的,须持本人申请及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有关证明,到所在系办理缓考审批手续。经所在系批准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后可以缓考,并可参加下学期初学校组织的正常补考。

第二十九条  取得参考资格并参加正常考核,在培养方案内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可以参加下学期初学校组织的正常补考。取得参考资格并参加正常考核,在综合能力项目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可参加下一级相同项目的重修或延期毕业。

第三十条  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参加补考,按最高不超过80分的实际考核成绩记载。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参加补考,考核成绩合格以上的,按合格成绩记载;考核成绩合格以下的按实际成绩记载。

第三十一条  综合能力项目考核成绩不合格及培养方案内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的,须由本人申请,并经所在系批准和教务处审核备案后安排学生重修。不能重修的考核项目(如素质考核等),可按照有关规定延期颁发毕业证。

第三十二条  参加重修的学生,应按有关规定缴纳教育资源占用费或耗材费。


第八章  留级与试读

第三十三条  在一学年内,学生综合能力项目考核成绩不合格及培养方案内课程(不含体育课)补考后仍不及格,累计达到五项的应予留级。

第三十四条  因学习困难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申请留级的学生,须在期末考试周的前2周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编入下一年级继续学习。

第三十五条  留级学生已修课程或项目,考核成绩达到良好以上的,由本人申请并经所在系批准和教务处审核备案,可以免修。重修课程或项目,按实际考核成绩记绩。

第三十六条  学生留级时间,计入其学习年限。

第三十七条  留级学生按当年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年第一学期达到留级条件的,允许跟班试读半年。在试读学期期末考核仍有两项不及格的不得补考,直接安排留级学习。

第三十九条  在一学年内,学生综合能力项目考核成绩不合格及培养方案内课程(不含体育课)补考后仍不及格,累计达到六项及以上的,应劝其退学。确有悔改表现并愿意继续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留级跟班试读。

第四十条  学生在有效学籍期内,只能留级一次。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籍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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